晋武帝在统治之初就高举“以孝治天下”的大旗,然而“以孝治天下”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行之有效。为此晋武帝本人在统治时期不仅躬身践行以孝治天下思想,还把这一思想在丧礼制度和法律方面加以落实,逐步实现了孝治思想的礼制化和法律化。这一点,通过考察西晋时期的丧礼制度变化可以窥见一斑。
国丧制度的演变
《晋书·礼志中》记载了晋国初建之时,武帝命荀顗“因魏代前 事,撰 为新礼,……羊 祜、任 恺、庾峻、应 贞并 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此处所言之“新礼”被尚书郎挚虞明确称为《五礼》。五礼制度用于国家礼制实践始于魏晋之际,其中治丧、丧葬、丧服等礼仪统称为凶礼。晋武帝践祚以来,“礼乐制度皆如魏旧”,因此西晋初的丧礼制度因袭了曹魏“以日易月”“丧即除服”的短丧制度,而曹魏的制度则是“魏晋以来,大体同汉”。根据《晋书》
中“ 汉氏承秦, 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的记载可知,秦朝时已明确规定大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且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妻。但实际执行起来,这种“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 的做法显然问题颇多。故《晋书》中有“制不称情”的评价。汉初虽承秦制,在国丧制度方面沿袭了天下为天子服丧三年的制度,但至汉文帝时期发生变化。清代赵翼《廿二史札记》云:“汉文帝临崩,诏曰:‘令到,吏民三日释服。’按天子之丧,吏民尚齐衰三月,今易以三日,故后世谓之以日易月。然此专指吏民而言,未尝概之于臣子也,……是文帝虽有短丧之诏,其实臣子尚有未葬以前之服,……且此专指国丧而言,非令天下臣民,凡父母之丧皆以日易月也。乃自有此制,大臣不行三年之丧,遂为成例。”
如前所述,魏武临终,留下遗令,为官者父母丧后不守三年之丧,以“葬毕除服”和“以日易月”的短丧制从此成为主流。及至西晋,自称“诗礼传家”的晋武帝,大力弘扬儒家以孝治天下的主张,加之家族文化熏染,在服丧制度方面,自然是大力推崇儒家之道的。特别是儒家思想视孝道为齐家、立国之本,为使孝悌之情有始有终,推行“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守丧之制,“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
不过此种制度在先秦时期只对以儒家思想作为行事标准的人具有约束力,臣为君,民为君服丧的期限是有区别的。至秦朝以法治天下,守丧之制也开始趋向制度化,分为帝、后之丧和父母亲属之丧。前者属于国丧,后者则是家丧。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儒家礼制倡导的“三年之丧”,在汉魏时期并不是一直通用的制度,而是经历了从“三年之丧”到“以日易月”“葬毕除服”的短丧制的演变。及至西晋初年,丧礼制度仍沿用曹魏旧制执行。可见国丧制度从秦代到曹魏时期,虽然在服丧期限上有变化,但作为一种强制性道德规范是一直严格执行的,因此晋武帝在晋文帝驾崩之后,以新君身份“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
王 欣
(大连市足球运动学校 辽宁省大连市 116021)摘 要:西晋建立后,“以孝治天下”成为当时君臣的唯一选择。“以孝治天下”已经不仅是一种政治口号,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行之有效。本文从丧礼制度的变化入手,考察西晋时期国丧制度、大臣“终三年之丧”的家丧制度以及官员归养的制度的变化,进一步深刻认识西晋社会孝的礼制化。
关键词:西晋;孝治;制度化;清议;孝行
然而,作为司马家族的继承人,在为父服丧问题上始终遵循儒家礼制对于家丧的规定,在短丧之后“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这一做法势必引发朝堂之上关于服丧期限的纠葛。晋武帝意欲以儒家家丧制度为父母服丧,孝心可表,此举本无可厚非。然而此时的司马炎不仅身为人子,还是一国之君,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其躬身孝行恢复儒家“三年之丧”的做法并未得到朝中重臣的支持,反而引起一番争议。泰始初年,针对晋武帝短丧期之后依然“素冠深衣、降席撤膳”的问题;泰始二年针对拜谒父陵“其以衰绖行”的问题;泰始四年,针对司马炎生母文明皇后崩,“其居丧之制,不改礼文”等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纠葛,由此引发了晋武帝与朝中重臣司马孚、傅玄等人关于恢复三年之丧的激烈讨论。大臣羊祜非常赞同武帝欲服三年之丧的做法,认为“主上至天纵至孝,有曾闵之性”。最终大臣傅玄“主上不除而天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的一席话,令羊祜不再坚持己见,更令晋武帝猛醒,意识到身为一国之君,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比表现为人之子的孝道更重要。于是晋武帝“涕泪许久”,放弃了自己对三年之丧制度的坚持。泰始十年,杨皇后崩, 按照旧制,皇太子司马衷葬毕除服,皇帝及大臣也都除去丧服。此时博士陈逵认为以当时之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皇太子也应服丧三年,建议不应立刻除丧即吉。是否葬既除服的问题再次被拿到朝堂之上讨论,显示了西晋统治初期在维护政权合法性与恢复儒家丧礼制度以体现其“以孝治天下”的思想方面一直存在矛盾纠葛,最终尚书杜预引经据典,从《尚书》、周公旦和孔子那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
汉承秦制,为天子服丧三年,汉文帝时期改为“除丧即吉”,曹魏以来也都没有恢复“谅闇终制”,因此“以衰麻终二十五月”的服丧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丧即除服的短丧制度又无法体现孝道,建议应该恢复古代的“心丧三年,谅闇以居”的丧礼制度。杜预的这一提议,成功的解决了西晋初年朝中重臣坚持“从魏旧制”、实行“以日易月”“丧即除服”的短丧制度与恢复三年之丧弘扬“孝治天下”
思想之间的矛盾,晋武帝欣然采纳。这样,最终形成了“丧即除服,心丧三年”的丧礼制度,使西晋初年以孝治天下的统治思想得到制度化的体现。
大臣“终三年之丧”的家丧制度
国丧的居丧期限问题在武帝初年得到了解决,但朝中大臣在为父母服家丧问题上与为皇帝效力之间同样存在矛盾,也需要有制度化的规定。晋武帝于泰始元年下诏:“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泰始三年又下令“二千石得终三年丧”,“听士卒遭父母丧者,非在疆场,皆得奔丧”。可见当时对于诸将吏遭遇家丧的时候,是允许他们告假奔丧的。不过基于当时国家初定,事物方殷的现实情况,将军大臣们归宁三年的行为往往被夺情,丧期未满就得提前归朝效力。比如山涛“以母老辞职,上表疏数十次”,终被武帝批准,还赐予丰厚的赏赐。后遭母丧,居丧过礼,晋武帝下诏以“方今务殷”为由,夺其志,任命山涛为吏部尚书,令其归朝为官。山涛称病请辞,直至杨皇后去世,“为诏命所迫”,才勉强就职。这一情况在太康七年(286年)发生了变化。这一年,大鸿胪郑默母丧,安葬之后,“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默自陈恳至,久而见许。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自此,大臣终三年之丧的制度得以确立。
其实,大臣终丧三年的情况古已有之,然而正如赵翼所论,两汉丧服并没有形成定制。汉文帝实行“以日易月”的短丧制,哀帝时规定:“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至于“成哀之世,实已渐有行三年之丧者”。汉代朝廷并没有规定不许行丧三年,行丧长短各有自便。《汉书》、《后汉书》中关于为父母服丧而“去官持服”的例子颇多,比如:哀帝时为后母服三年之丧以致与兄长发生争执致使兄弟失和的薛修;察孝廉,官任五原属国侯,为母去官服丧的刘茂。王莽时期三年丧期制非常盛行,“天下吏六百石者,皆服丧三年”。后汉时期大臣终三年之丧的情况也很普遍。光武帝时期的扬州牧鲍永、侍中阴识、郡丞刘平皆是遭父母丧去官,终丧三年。东汉明帝章帝时期既有以光禄大夫行服的邓彪、“以母丧去官”的班固,也有为母“去官行服”的毛义、“遭母丧去官”的中牟令鲁恭。
至于和帝时期的周磐因思母之情难抑,弃官还乡,“母没,哀至几于毁灭。弃(应为服)终,遂庐于冢侧”,其孝子之心,感人肺腑,天地可表。也有服丧期限超过三年的,比如安帝时期汝南薛包孟尝曾经为父行六年服;出身名门的袁绍为母服丧“三年礼竟”,感慨其父早逝,又为父追服三年,一共也是六年;还有服一年丧的陈蹇“以期丧去官”,等等。从上面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汉代大臣终丧三年的做法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而是风气之所趋,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强制规范。因此,当明帝遇到了在职不服父丧的邓衍时,并没有采取什么处罚措施,只是感叹道:“‘知人则哲,惟帝难之。’信哉斯言。” 两千石大臣服三年之丧的情况更是变化频繁。安帝元初三年(116年),曾令大臣二千石行三年之丧,但前后只实行了五年,建光元年(121年)旋复废止。桓帝时永兴二年(年),令刺史两千石及中宫行三年丧服,同样是五年后,于延熹二年(159年)旋复断行。
与汉代相比,西晋大臣终丧三年的制度就规范了许多。从郑默开始,自太康七年(286年),大臣终丧三年制度得以确立,并得到很好的执行。翻阅史籍可见,期间有魏晋高门琅琊王氏之王戎在太康十年(289年)“以母忧去职,……容貌毁悴,杖而后起”;傅玄家族中的散骑黄门郎、关内侯傅祗亦以“母忧去职,及葬母,服终”,这应该与晋武帝280年平吴,完成国家统一有关。太康年间,政局相对稳定,战事锐减,故才能令将吏归宁以尽孝道。同时,这也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司马炎彰显其“以孝治天下”统治思想的绝佳手段。不过到元康年间(291-299)这一情况发生变化,《晋书·礼志中》:“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以往,以为成比也。”。
陈准、傅咸二人均出身名门,身为当朝大臣深受皇帝器重,为了让陈、傅二人为官府服务,不允许他们服丧三年。自陈准、傅咸起,朝廷以权夺情,令大臣不得终礼。此风气渐成攀比之势,大臣服丧三年的制度也就不了了之了。
官员归养的制度规定
为官者归养或年老或生病的父母这一做法,古已有之。《礼记·王制》规定:“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两汉以降,还将“孝”作为选官的标准之一。当然,如果为官者未能尽孝,也会因此受到弹劾,甚至影响仕途。西晋时黄门侍郎庾纯就曾因此受到弹劾而被免官。当时贾充以庾纯“父老不归供养”为由,骂纯不孝,晋武帝命令大臣根据礼典,审查庾纯的行为,太傅何曾、太尉荀顗、骠骑将军齐王攸议曰:
‘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礼、律。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新令亦如之’。按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供养。纯不求供养,其于礼、律未有违也。
从这则史料中,可以发现两个问题:其一,“在西晋,‘断正臧否,宜先稽之礼、律’这种提法为汉代未见。正是礼、律逐渐结合,礼的精神和规范大量吸收入法律之反映”。其二,“新令亦如之”之“令”,与“律”不同。“《晋志》称:有罪则入律,律就是依罪定刑的科条;令是尊卑贵贱国家之制度。可见,在西晋武帝时期,儒家关于尊老养老的礼制规范正式上升为国家制度,成为君臣皆须遵守的制度化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西晋时期之国丧制度、大臣终三年制度及官员归养制度的规定,根本上都是为了适应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统治思想的需要。有了制度的制约及强化,“以孝治天下”的统治思想得以落到实处。
注释
可参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29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13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13页。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四,第132页。
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8页。
李兆宇:《论“三年之丧”在晋唐间的演变》,《历史学研究》第卷第4期,2016年8月,第48页。
清]阮元校刻,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六三《丧服四制》第四九,第1212页。
关于国丧家丧的演变可参丁凌华:《中国古代守丧之制述论》,《史林》1990年第1期, 第2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14页。
关于晋武帝服丧问题产生的纠葛参看《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14页。
《晋书》卷三四《羊祜传》,第1022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20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19页。
《晋书》卷三《武帝纪》,第53页。
《晋书》卷三《武帝纪》,第55—56页。
《晋书》卷四三《山涛传》,第1225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34页。
《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子默传》,第1252页。
“弃”字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161页;《后汉书》
卷三九《周磐传》,第1131页为“服”,疑为杨树达误。
本段中汉代大臣服丧的例子可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57-166页。
《晋书》卷四三《王戎传》,第1233页。
《晋书》卷四七《傅玄传附咸从赴弟祗传》,第1331页。
《晋书》卷二〇《礼志中》,第634页。
《晋书》卷五〇《庾纯传》,第1398页。
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家化》,《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期,第112页。
张鹏一编著,徐清廉校补:《晋令辑存·校补记》,陕西:三秦出版社,1989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