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2018年6月07日 14:34 作者:lunwwcom2. 改革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授权资本制具有筹集资金灵活、资本利用率高、利于公司设立和变更等优点,但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其一,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等非法行为的滋生;其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其三,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基于授权资本制的种种弊端和误导性,为彻底解决授权资本与实际发行资本不一致的问题,目前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绝大多数州均在授权资本制基础上确立了,以申明资本为公司章程载明资本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这种“申明资本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董事会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自主决定发行新股,而不像以前那样受授权资本额的限制。声明资本制可以克服传统的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不确定的弊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是建立在资产信用观念上的先进的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3. 彻底实现由资本信用观念向资产信用观念的转型公司的信用基础到底在于公司的资产还是资本,是公司法制度建构基本依据的重大问题、基础问题,指导整个公司法体系的建构,彻底实现由资本信用观念向资产信用观念的转型是基础的、根本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一直以来,资本信用是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依据,“在资本信用理念和相应法律制度体系下,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崇信,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而事实上,完全依赖注册资本来维持交易安全是很大程度上的误解,实践当中,将公司偿债能力完全寄托于注册资本实际上是一种虚幻。而事实上,完全依赖注册资本来维持交易安全是很大程度上的误解,实践当中,将公司偿债能力完全寄托于注册资本实际上是一种虚幻。我国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公司资产对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江平教授最早在《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一文中提出“资本信用”这一概念,所谓资本信用,包含了公司注册资本信用和公司全部资产信用,并明确提出公司的主要信用在于公司的“净资产”。赵旭东教授也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中提出应当打破对资本信用的迷信,公司交易以资产信用为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静态不变的、只是依法登记的观念上的存在,一旦公司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随即转换为公司的资产。公司资产的构成除原始资本外,还包括其他资产,如利润积累、借贷资金等。公司资产是动态变化的,它随着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负责,以此承担独立责任,虽然资本是公司资产的基础决定因素,但公司承担对外责任的实际范围取决于公司的实际资产而非注册资本。公司经营的存续时间越长,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的差额也越大,有可能出现资本与资产的完全脱节。因此,公司资产才是考虑公司对债权人清偿能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彻底实现向资产信用观念的转型,只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整个公司法资本制度体系,才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可见,13 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回应了当时代的政策与经济诉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改革是不彻底的、不全面的,还存在一定的弊端。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中探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最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还在路上。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