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试图强奸10岁女孩琪琪,遭拒后将女孩杀人抛尸。案件一经发生,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关注,广大民众对警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3年的处理结果更是感到愤愤不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其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警方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但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话题再次被拉入公众视野。
刑事责任年龄及界定
何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又称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了“三分法”,具体来说,未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意味着处于此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均不以犯罪论处;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施除此之外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演变
刑事责任年龄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仅关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惩罚问题,还关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社会公众对刑法的反应等多个方面。通常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多数是指对责任年龄下限的下调。
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十二周岁,规定“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2]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十三周岁,1935年修订后又更改为十四周岁,再到1979年刑法、现行沿用的1997年刑法,最后确定为十四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直至2020年10月13日,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迎来了一个重大变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草案虽然对当前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回应,但非常慎重,在程序上作了严格要求,必须符合特定情形,经过特定程序才可让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议
为回应社会关切,倾听民众呼声,审议稿虽然就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给出答案,但在学术界,该问题仍在激烈的探讨着。
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们给出的理由包括:(1)青少年们日益成熟的心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影响,青少年在身体、心理以及智力发育上较以往都普遍早熟,以往十四周岁才具备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如今十二周岁甚至十周岁就已经具备。(2)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减少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近年来报道的惨案的实施者的年龄主要在十二到十三周岁,由于未达法定年龄,即便他们的犯罪手段多么暴力残忍,却可不受刑法的惩罚。一些甚至不思悔改,借此钻法律的空子再次实施犯罪,以刑法的权威可以有效震慑住他们,进而减少犯罪。(3)可以保护被害人权益。现实中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多以对犯罪者收容教育结尾,受害者家人甚至得不到一句抱歉。对犯罪者的网开一面,只会加深受害者内心的不公正感,丧失对法律的信任,进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发泄心中不满,报复犯罪人,加剧社会冲突。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学者们则主张:(1)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并未想象中的多,不能仅以媒体报道的个别案件以偏概全得出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结论。[3](2)低龄犯罪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家庭关爱,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没有给予应有的监管,低龄犯罪者也是不良社会环境下的受害者。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实施暴力危害行为的发生率,反而有可能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后,产生反社会人格。家庭的监护、社会的监管才是抑制犯罪的根源,一味的通过刑罚打压只会适得其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我见
本文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或许不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事件这一社会问题最根本的手段,但确是最必要、最有效的手段。故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文持赞成的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罚目的来说,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合理的。[4]一方面,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对以往同龄人或自身所实施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危害行为一旦入罪,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能让其意识到该种行为已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被认定为犯罪,一旦实施便会受到刑罚的惩罚,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愿实施或不敢实施类似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者本身来说,以前实施了危害行为却可以不承担后果的时代已不存在了,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刑罚的严厉性也会让他们不敢再以身试法。
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成人或是儿童,内心都会存在一定的幽暗成分,需要一定的手段去约束这种幽暗,而法律就是约束手段之一。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孩童同样需要为自己的恶行买单。当前一些儿童受互联网等影响,心智愈发成熟,接触的事物越来越多,其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已达到了法律的要求,在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被社会允许时仍实施,只是因为年龄小就可以逃避处罚,那无异于默许了这种行为。出于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塑正确的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也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从法律自身角度出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也说,如果经验、社会事实不断地提醒我们十二周岁到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实施一些严重的恶性犯罪,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逻辑命题就有修正的必要。一方面,刑法要与时俱进,不断回应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刑法的立法凝聚着民众的共识,脱离民众共识制定的法律,只会让民众质疑法律的公正性,不会被民众接受,更不会被民众推崇。
不得不承认,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刑事处罚这一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犯罪问题,除了法律的威慑还需要家庭的引导、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的关怀,还需要完善的保护机制。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有一套健全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 法律出版社:
张鸿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检视[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N]检察日报,2016年第3版盛玉奇.从刑罚的目的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
徐久生,徐隽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 J]当代青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