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消灭私有制的辩证历史过程
2011年8月17日 17:16 作者:lunwwcom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消灭私有制理论,包括消灭私有制的过程性,对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的特别强调。必须科学认识其积极作用和灭亡的辩证历史过程,才能正确认识它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关键词:消灭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公有制;唯物史观 经济师论文发表 经济学论文发表 会计论文发表 财会论文发表 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 经济论文发表网站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因此所有制改革问题也就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全面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立足中国基本国情的不懈探索中,改变单一公有制的结构同时又抵制私有化主张,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些人把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合理降低视为削弱,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视为私有化。反思传统观点,客观认识各种所有制优劣及私有制经济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是科学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性问题。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思想的科学理解
在未来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问题上,《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的这段话最能代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根据这一思想,把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公有制当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但实际上,这句话只是经典作家思想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全面来看,这一思想的深刻内涵还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消灭私有制的过程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某个世界改革家的思想、原则为根据,而只是现实历史运动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1]。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为前提科学理解。“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就到来了。” [2]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私有制是这么产生的,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合乎规律的演进、更替过程中,也将这样被消灭、被更高的公有制所替代。消灭私有制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性,是我们研究经典作家思想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这个《共产党宣言》的前身文件中,明确指出,不能一下子把私有制完全废除,“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 苏联和中国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都未曾深刻理解“逐步改造现社会”的问题,迫不及待地总是希望能尽快尽早消灭私有制,因而在作为历史瞬间的很短的几年时间内,“一下子”就完成了基本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历史任务。但走了弯路。无产阶级解放的物质条件并未因此而得到更充分的准备。根本上说就是忽视了它的过程性。消灭私有制需要一个公有制经济产生、发展、壮大,与私有制并存并行发展,在所有制结构中逐步发挥其优越性,最后完全取代所有制的过程。必须深刻把握这一点,放到历史发展的长过程中看问题,才能深刻理解经典作家的思想。
2.他们特别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消灭私有制和实现共产主义问题时,特别强调这些“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是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 这也就是强调消灭私有制和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条件。
由于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万恶之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往往不能深刻地认识到,经典作家对消灭私有制必备物质前提的论述,正是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取得革命胜利的苏联和中国无产阶级,都因无视这一区别而使社会主义失去了现实基础,陷于空想之地。中国由于对发展生产力前提的忽视,在最初的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能走出“贫穷、极端贫困普遍化”的落后状况,只能实行侵蚀公有制经济效率的粗陋的平均主义。不论是否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成“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陈腐污浊的东西确实死灰复燃了,邓小平感慨说“甚至解放后绝迹已久的一些坏事也在复活”[3]。现在,我们深刻认识到现实生活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一个统一体,在性质、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上相互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又力求克服“用对钱袋的影响来衡量每一种活动的意义” [4]的扭曲价值观导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搞好,成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面对的历史性课题。
3.必须科学认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辩证历史过程。马克思在《宣言》中非常重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积极历史作用。指出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在深入研究后更明确指出,“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 [5]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必然把生产力提高到极限的趋势。“资本越发展,它已经创造出来的剩余劳动越多,它也就必然越要疯狂地发展生产力”;它“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6];资本的价值增值表现出了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一致和历史统一性,“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5]。正是由于这个特性,马克思阐发了这样的科学见解:“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2]资本主义在辩证否定自己的过程中,因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而继续存在着,暂时还不会灭亡。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从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中可得到科学的解释。
二、私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及其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
在私有制成为生产力发展障碍,社会主义公有制又建立在社会化生产较低水平因而暂时尚不能彻底否定和超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条件下,公有制能够实现到怎样的程度,应建立怎样的具体的所有制结构,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的每一具体历史阶段都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过去我们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改革开放后,基于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才通过不断改革和调整形成较合理的所有制结构。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实践的发展,明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我们的基本认识。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形成了公有、私有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虽并未能从整体上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但从中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的对于自身的辩证否定。科学认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史实和私有制否定扬弃自身,辩证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科学理解和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消灭私有制离我们还很遥远,目前不仅不能消灭,而且应把发展私有制经济作为一个重要历史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当然不能居于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然地被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践证明,一切所有制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都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归宿,都能从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中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任何社会都存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产力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问题。对于一个变革时代变革的程度、方向等,也必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来解释。
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是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生命力和存在合理性的科学依据,也是理解现实社会主义存在合理性和远大发展前途,从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依据。资本主义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使它最终免不了灭亡的历史命运,认识到这一点,就能看清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方向;新的更高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物质条件处于生成过程中的时候产生了,但由于它还未能充分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而不能对它辩证否定和超越。从发展前景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因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能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而具有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强的生命力。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情况下,认识到这一点,能使我们坚定信念,增强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9-28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88-289.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05-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