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音乐审美移情的主要因素
2018年1月09日 09:17 作者:lunwwcom理唤醒的作用下,把自己对生命、生存、生活以及大自然等因素的情感体验,移入融化到音乐审美对象(音乐作品中出现的艺术形象或情思意念等)之中去,使其具有更加强烈而充分的“情感化”或“人性化”的美感价值,并且能在音乐审美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音乐之美的情绪情感体验状态。
二、音乐审美移情的一般心理过程
当审美移情发生的时候,审美过程本质上就体现为审美主体的心理活动。换句话说,审美移情本质上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无怪乎里普斯(Theodor Lipps)跨越美学借助心理学的视角,才真正发现了美学世界的新大陆,将美学问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更高的阶段,他的审美移情理论还使他赢得了“美学史上的达尔文”的极高赞誉。同样,从心理的层面来审视音乐审美移情现象,才能更深入地把握音乐审美移情的基本规律,进而发现影响音乐审美移情的诸多因素来。发展心理学曾提出过一个移情心理过程的多因素模型,认为移情是由移情性关注、观点采择与虚构特征的一致以及移情忧伤四种成分组成[6]。Feshbach和Kuchenbecher则认为移情有两个认知成分和一个情感成分,认知成分是辨认和命名他人情感状态的能力和采取他们观点的能力,情感成分是情绪反应的能力。[7]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研究音乐审美移情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然而,发展心理学意义上的移情,多数情况下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心理现象,尤其体现在情绪感染和情绪映射(感同身受)两个方面,而这样的心理过程描述显然并不适合用来解释音乐审美移情现象。音乐审美移情是发生在人(审美主体)与音乐(审美客体)之间的心理活动现象,它与发展心理学意义上的移情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从美感发生、发展的顺序或层次来看,几乎所有的音乐审美活动,都要首先经过审美感知即直觉阶段。在音乐的作用下,“主体依靠多种感官的共同参与和大脑皮层的分析综合,对客体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觉和表象,审美表象传达给皮层下中枢,可以立即导致情感运动,产生相应的生理效应;同时,当前的表象又与主体以往的审美经验、审美理想以及当前的审美需要相联系,构成一定的审美意象,引起喜悦、爱好、惬意、兴奋等一系列情绪变化。里普斯等人神秘地宣称审美对象也不是一种审美实体,而是一种受到主体情感灌注的意象,实际指的正是这种在审美感知基础上所产生的审美表象。”[8]当然,在直觉阶段,人们引起的喜悦、惬意、兴奋等情绪情感体验是比较肤浅的,仍然停留在直接感知或者说是信息的粗加工层次上,所获得的审美表象也不够完整,比如音乐节奏给审美主体带来的审美体验。“要获得比较强烈深沉的审美情感,还必须进行形象再造,表现出与审美对象相联系的间接形象。”[8]听赏音乐,往往首先冲击审美主体听觉的就是音乐的节奏,节奏促使审美主体首先获得审美感知。随着音乐的不断推进,听赏者开始引譬连类,调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展开联想、类比和想象,逐渐领会乐曲所表达的情绪情感,至此完成对所听赏音乐的形象再造。接下来,由于某些因素的作用,再造的审美意象又会与乐曲所描述的情绪情感产生共鸣或共情,以至于出现忘我的情绪情感体验状态,即情景交融的审美体验。而这种状态,就是音乐审美移情了。按照这样的考量,音乐审美移情的产生,通常要经历从审美感知到形象再造,再到情景交融这样一个基本过程。当然,这样的表述依然是美学式的表述。若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转述,音乐审美移情的心理过程则可以概略为一个感知——联想——心境(情景交融、物我同一)的三阶段过程。音乐审美移情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审美主体首先必须感知到音乐,至于像《4分33秒》这样的争议性音乐作品(未必确实具有审美意义)则另当别论;当音乐进入审美主体的意识活动之中时,审美主体则会迅速唤醒激活大脑中已储存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促发联想和想象,并进一步形成审美意象,同时,审美主体则完全沉浸在这种审美意象之中,达到忘我的情感体验境界。
三、影响音乐审美移情的主要因素
明晰了音乐审美移情的一般心理过程,就可以找出影响音乐审美移情的各种因素来。在感知(认知)阶段,移情获得了发展的契机,但还并不能产生移情。而到了联想的阶段,才是移情出现的开始。从外部因素来看,影响音乐审美移情产生和发展的因素也必然是影响音乐审美移情过程的因素。我们知道,移情具有个体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是由遗传和环境这两个因素决定的”。[9]遗传和环境,首先影响了审美主体的认知,也就是其音乐区分、判断、理解的能力。而具有个体差异性的音乐认知能力,本质上又构成了个体的音乐审美的心理倾向性,或者说是一种音乐的心理偏好。郑茂平教授在其《音乐教育心理学》中指出了这种音乐审美心理倾向性(偏好)的几种表现形式:音乐审美需要、审美兴趣、审美理想和审美价值观。其实,他的观点也表明,音乐审美偏好是个体的音乐审美需要、兴趣、理想和价值观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理想和价值观促成兴趣,而兴趣又体现为偏好。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音乐心理偏好,是影响音乐审美移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从音乐审美的角度来看,音乐审美移情的产生,首先是要建立一种音乐审美关系。“美既不是客体的自然属性,更不是主体心灵的自由创造,也不在所谓的主客观统一,而在于对象和主体之间相互对应所共同生成的审美关系中。”[8]“移情在实质上并非人主动向周围现实灌注生命,外射情感,而是在反映这种审美关系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情感表现活动。”[8]在关于审美关系确立的过程中,我们有两个重要发现:一是音乐审美移情必然存在一对生成审美意象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审美主体是人,而审美客体是音乐。二是音乐审美移情的本质是一种人的情感表现活动。这一认识告诉我们,对于音乐审美移情影响因素的探究,需要考察主体的音乐审美价值和音乐审美经验是如何形成的,以及音乐审美习惯又是如何影响主体音乐审美过程的。音乐审美价值和审美经验帮助个体形成音乐审美习惯,而习惯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心理倾向性,亦可解释为个体的音乐心理偏好。
我们知道,主体的音乐审美价值和音乐审美经验在本质上也是人音乐认知的体现。而且这种认知是音乐审美认知,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认知。一般意义上的认知可以导致原始意义上的移情,却并不能产生审美意义上的移情。唯有在音乐审美认知的基础上,方能产生音乐审美,而音乐审美关系的确立,也才能够产生音乐审美移情。因此,影响移情的首要因素便是主体的音乐审美认知因素和环境因素。在教育和生活环境的持续影响下,人的认知逐渐形成,同时也使得每个人的审美方式和审美取向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当然,人类学的研究指出了个体认知差异的根本原因,那就是由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