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税收制度研究
2010年9月17日 10:57 作者:论文网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特别是服务型经济模式的提出,现有税制对服务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愈发显现,尤其对于金融行业,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如何形成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税收制度为下一步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服务经济 金融 税收制度
一、金融税制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
1991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通俗而又深刻地提示了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税制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与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同步,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1.金融营业税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业的发展,现有金融营业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愈发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①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同时,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一方面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还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实际上承受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此外,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享受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导致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生产企业实际也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②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境外向境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不能退税、增值税不能抵扣,双重税收负担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真正享受零税率,同时,其他制造业接受金融业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从其增值税中抵扣,也使得我国产品出口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
(2)操作层面:部分计税规定不尽合理。①部分金融业主要业务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如银行业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作为营业成本的存款利息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②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分类分业计税。虽然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转让收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同一金融机构,现行营业税对金融商品的转让分为四大类: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类,对金融商品的转让要求按转让差价收入税征,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
(3)政策层面: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①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目前,银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营业税申报时将其归类为“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对金融创新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并且在计算营业税时,仅限于在此类商品中进行盈亏相抵,但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②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金融创新业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给与其一定的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须的。
2.其他相关税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保险经纪人取得的保险佣金可按佣金40%作费用扣除,证券经纪人却不可以;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对企业吸引国际高级金融人才非常不利;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交通和通讯补贴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产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0%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而其他机构如证券业只能按个人合同收入的5%列支,造成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不同。
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保合同,均全额征收印花税,存在重复征税。
在契税方面: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发生产权转让,要缴纳契税,如果资产再进行转让,还要征收一道契税,契税负担较重。
二、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虽然金融税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监管和征信,金融税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广,难度更大。
1.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总体已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必须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最高决策层面下决心。即使是降低现行金融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国金融税制的设计和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业利差收益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考虑,政府将金融业税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设置得相对较高。
3.税收征管水平的改进。目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来征收的,从征管角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也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是对于金融业征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管理、哪些行业征税、哪些行业免税、对于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路径选择
综合考虑,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金融营业税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实施降低营业税税负,一旦时机成熟,适时全面推进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分三步走实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第一步: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消除同业重复征税。就是在现行营业税制框架内,针对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离岸业务重复征税矛盾,允许同一性质的业务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质业务的重复征税。
第二步: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消除行业间重复征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全部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重新设置一档针对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的抵扣不再局限于同一性质业务支出,而是包括不同业务及不同行业支出。
第三步:对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建立国际规范税制。参照国际上对金融业通行的做法,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即取得的营业收入不征增值税,同时,发生外购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允许抵扣;对金融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和方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