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监督评价机制
2018年4月03日 15:41 作者:lunwwcom政府。高职教育事业, 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社会所需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发展高职教育、满足人民对教育和就业日益增长的需求,既是政府的基本职也是其基本义务之一。所以,高职教育使国家拥有更多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合格劳动力, 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从而为国民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间接带来了更大的精神财富。由此可见,投资高职教育不是一种纯消费行为,能给国家与政府带来很大的回报,政府理应成为高职教育培养成本的另一重要分担者。
其他社会组织。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一样,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它同时具备社会的投资属性。高职教育不仅是通过人力成本促进物质文明建设, 而且可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的建设。基于这种认识,社会其他财富力量、福利部门、慈善团体等也理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者。个人或家庭。根据高职教育的受益情况分析,受教育者本身从中获得了巨大收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满足了个人或家庭受教育的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了家庭或个人的就业需要。受教育本身就是家庭或者个人的一种投资行为,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个体以技能和知识,增加个体或者家庭收入。由此,个人或者家庭理应也是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主体。高职教育机构。高职教育机构自身既是提供公共利益方,也是利益获受方。各大高职院校应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借助行企业及政府提供的平台,主动开拓多种形式的、与职业教育相关联的各项收入。这样,既能缓解经费紧张,又能为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实训机会与场所。
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方式分析
在“成本与效益对等关系”、“收益结构原则和能力结构原则”下确定了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及其分担比例主次之后,应根据各分担主体自身特点与高职教育特点进一步确定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和方法、资金运用方式,具体包括资金的筹措方式、经营方式、回收方式、项目建设的组织方式、收益分配和成本分担方式等。经费投入方式是由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中投资主体的层次和结构决定的, 与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经营方式的转变直接相关。行(企)业对高职教育的投资途径可以是直接出资、校企联合、共享硬软件资源等形式;当然依法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属于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方式范畴。
政府位居成本分担主体第二位,政府要适度弱化对高职院校的行政管理权力,由财政资金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形式更应趋向灵活多样,但同时要便于监督管理。其他社会财富力量投入高职教育的资金,应该综合不限于捐赠的各类形式,比如共同定向培养人才项目、比如低息借贷、与企业合作项目开发等等。
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运行机制及调控机制分析
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活动要遵循“开放、共享、包容”的基本方针,规范“投入- 管理-产出”运行程序。形成完善的、能由包括经费投入运行目标、决策、动力、信息传递和运行的调节方式与手段,对投资活动进行激励与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费投入运行机制,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政府应回归资源配置、监督管理职能,完善与建立对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的管理体系和方法,在宏观层面来协调整个机制的运行。不同的成本分担主体有不同的出资动机和行为特征,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利于教育投资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实施, 不利于高职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而必须建立科学的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宏观调控体系, 运用各种不同职能的调控手段和机制, 对投入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指导和调节, 使经费的投入活动有利于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成本分担理论下构建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对策
完善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确定行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导地位积极完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探索合理、有效的投资途径,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高职教育的有效激励机制。捐赠是社会教育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渠道,国家应通过优、减、免抵等税收措施,鼓励社会对高职教育的捐赠,建立了的高职教育募捐机制。一方面,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直接资助高职教育事业;另方面,允许热心职业职业教育的个人、社会组织等设立高职教育基金。对于高职基建类项目由开发商垫资兴建之后由院校分期偿还的,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开发商适当优惠,在融资渠道及融资优本上予以支持。最重要是,要确立行(企)业在高职办学中的主导地位。这需要政策上推进、学校方进取、行(企)业方自愿,共同来促进企业资金进入高职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资金的引导,加强企业职业教育的主体意识,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与职校建设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将行(企)业办学作为考核行(企)业职责执行情况的指标,促使各行(企)业都具职业教育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导、参与高职教育办学。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和优化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在新的经济形式下,通过政策引导,形成起效率高、弹性强、反应快的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以支撑公立高等职业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政府在教育领域的垄断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机制对高职教育的调控能力。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放高职教育市场。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各种经济组织主动积极加入高职教育办学;加大跨地区、多法人、跨国界的高职教育资源的融合力度;在制度层面上破除教育投资的所有制壁垒和地域壁垒;退还学校管理权,政府只在宏观层面上对高职教育资源的配置作引导与监督。高职院校对学历无决定发放权、学费收缴制度生硬、助贷制度不完善,这些也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多渠道教育投入,降低了市场机制调控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的能力。应出台政策,放开高职教育学位与学历的授予权;制定除考虑了教育成本外,还平衡了社会经济、区域收入水平与支付能力的、合理的高职教育收费政策,构建科学的成本分担体系;加强助学贷款补贴、分困生补助的法制建设;完善收费制度,使高职教育个人承担学费部分趋向梯度化、灵活性。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高职教育成本分担问题,主要是经费来源单一、机制僵化所致。因此, 去除高职教育行政化、引入市场经济资源自由配置与优胜劣汰机制,开拓新型高职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渠道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大高职教育成本分担额度的同时,要象培养企业一样,提供扶持贷款、允许投融资机构、行企业、社会力量成为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也要允许高职院校运用企业的管理模式与经营形式,自创收入,成为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另一主体。
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建立专门监督评价机制
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劳动力提供的主要地方。国家应出台单独的高等职业教育法,以法的形式确定高职教育的重要地位、行(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构建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完善运行机制;依法建立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并设独立机构。综上所析,我们应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出台政策、建法立制,确立行(企)业在高职教育办学中的主导地位,构建 “受益行( 企) 业投入为主,政府或举办者投入、社会其他财富贡献为辅,受教育个人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