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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2017年3月15日 09:14 作者:sslunwwcom

    文/陈非凡

    摘要:众所周知,国际法是因为国家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需要有一套规则对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才逐

    步形成和发展而来的,因此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而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何种地位,理论界一直存

    在着诸多争议。传统的国际法中涉及到个人在国际法中内容比较少,个人一般仅仅是以难民、国际罪犯和外国人等特

    别的身份在国际法中出现。而当前,基于国际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人们有基本

    权利受到侵犯后,除了依靠自己的国家,还能够通过一些国际条约和组织进行申诉,在一定程度上个人在人权、刑事、

    环境等国际范围内成为了国际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本文拟对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探

    讨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必然性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是开放的,是为了适用社会的不

    断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和变化的,因此,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

    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亦是如此。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毋

    庸置疑的。而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何种地位,理论界一直存

    在着诸多争议,这里的个人只是指普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行使公共权利的人并

    不在包括之列。传统的国际法只是把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予以调整,并不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具备主体资格。但是,

    基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

    迅速,国际关系也日渐复杂化,个人在国际社会的许多场合所

    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国际法中地位逐渐上升,尤其是在

    二战后,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争论更加的激烈,认为

    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必然的,在推动国际社会的进一步

    发展,使理论付诸于实践等方面是非常的有利。因此,研究个

    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理论界通常认为,国际法主体,又被称之为国际法律人格

    者,即在国际上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者,能够对在国际法调整

    范围内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直接享有和负担的法律参加

    者。由此可见,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

    是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的承担;二是,能够独立

    的参加国际关系。即参加国际关系能够用自己的名义,具体而

    言能够表现为:比如参加缔结国际条约与协定、参加国际组

    织、参加国际会议以及请求国际赔偿与求偿等;三是,是按照

    国际法能够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与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后者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来确定

    的,而前者则是通过国际法来确定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二、理论界对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主要观点阐述

    到目前为止, 理论各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的问题的

    主要观点,具体有三类:

    (一)国家唯一主体的观点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毫无疑问的,以

    此作为观点的学者就是把国际法的主体进行了唯一化, 更具

    权威性,另外,他们指出个人并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是

    作为国际法的客体在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中出现, 只能是国内

    法调整的对象。同时还认为,无论怎样,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都没有办法转变成国际法的主体; 只要世界上仍有国家的

    存在,个人不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①

    ,不然国际法就有徒有

    虚名,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了。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

    的著名法学家安切洛蒂,这是传统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我

    国的国际法知名

    学者端木正也指出,即使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公

    约中的确存在着有关基本人权的保障的规定, 可是确认此权

    利的源泉还是基于国家, 并不是代表国家机关参加活动的个

    人,同时个人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作为国际惩处犯罪的

    对象,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另外,其还指出在某些条约中对

    个人进行规定不用其通过所在国的同意, 就能够直接向国际

    法庭进行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不能够具有普遍性。

    本文认为端木正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是并不完善。

    由此,其所持的观点不能够对保护无国籍人权利的问题进行

    解释,即使他们没有国籍国,可是在国际社会中,他们仍然享

    有由有关公约和国际法所赋予的部分相应权利, 而且在现如

    今的国际社会, 个人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法庭诉讼的

    情形,而是时有发生,并非罕见。

    (二)个人唯一主体的观点

    持此观点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者, 代表人物是法国的

    著名法学家狄骥,其认为实现国际法的目的,是国际条约通过

    对各国的国内公民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

    ②

    。他们认为国际法

    中,能够在法律上取得人格资格的只有个人。国家实质是由一

    定的数量的人结合在一起, 其与其他社会团体其实没有什么

    差别,法律保护的是结合在一起的这些人的权利与利益,其是

    抽象的,是统治者的工具,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一个主体。同时,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为, 可国家行为的实现最终还是

    要通过个人来代表国家机关来具体的实施。所以,个人才是国

    际法的唯一主体, 而并不是国家。此观点看上去好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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