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及政策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
2014 年国务院正式批准5 家民营银行设立,这5 家民营银行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民营银行,拉开了民营银行的设立大幕,其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作为首批民营银行中以互联网形式设立的银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互联网银行以其全新的模式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它无营业网点,无服务柜台,线上办理业务,无担保的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对于传统银行业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对于互联网银行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安全问题,也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互联网银行的金融风险监管和加快建立个人征信机制方面,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的法律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经营风险;法律规制
一、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初步兴起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P2P 网络借贷,电商小贷等民资金融机构发展迅猛。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急剧膨胀,民间金融的发展也迎合了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14 年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第一批5 家试点民营银行,这5 家试点民营银行也拉开了我国民营银行的大幕,在首批试点民营银行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均提出以纯粹互联网形式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银行正式在我国试营。2014 年12 月28 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官网上线,民营银行时代正式开启。
2015 年1 月4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亲赴前海微众银行考察并发放第一笔贷款,为互联网金融背书。由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巨头牵头发起成立的深证前海微众和浙江网商银行备受瞩目,这两家银行成立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们是我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更在于其不约而同的创造性的建立了互联网银行的商业模式。前海微众银行既无网点,也无营业柜台,更无需财产担保,而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级发放贷款。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银行的贷款业务通过对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来给予客户一个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再需要客户对贷款提供担保。而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而不是作为实体银行的互联网部分业务。目前,在我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17 家民营银行中,有9 家已经正式营业,而在这9 家银行中,互联网银行就占了4 家,除了上述提到的两家,还有四川新网银行和福建华通银行,折家互联网银行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互联网银行的一项重大壮举在于打破了传统银行业“无担保无借贷”的信条,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信息优势。毫无疑问,这种创新的银行经营模式对以传统金融模式为监管对象的现有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面临的经营风险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无担保借贷产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1.客户身份验证。对于传统银行来说,一般通过加强对个人客户的资格审查、信用审查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通过对企业客户的实地调查、工商资格审查、对企业高管面谈等形式确认企业经营状态来确保资金的流转,预防坏账等金融风险的发生。然而互联网银行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法准确的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经营情况,甚至是否具有经营场所都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将会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2.信息真实性。尽管通过大数据进行数据筛选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信息真实性问题仍然不能回避。互联网的虚拟性和网络数字化在便捷数据收集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制造虚假信息的成本。
(二)安全风险。互联网银行这种无柜台,无网点的全网络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为客户带来便捷,互联网银行大力开发信息系统和移动终端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到互联网银行的兴起,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始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困扰。数据显示,2016 年70.5%的网民遭遇到网络安全事件,其中以网上诈骗为主。对2016 年遭遇网上诈骗的用户进一步调查发现,虚拟中奖信息诈骗是波及最广的网上诈骗类型。由此可见,互联网银行虽然优势显著,但安全风险仍不容忽视。如果无法保障财产安全性,那么对于优势在于能够大量吸收存款的互联网银行来说,业务开展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法律规制之道
(一)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银行的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深,且客户群体广泛,很容易引发群体效应,从而具有较大的系统风险。我国互联网银行目前的金融产品单一,很难做到风险对冲,分散风险,因此极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难以维持稳定发展。这些发展现状要求监管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积极主动地介入监管,有效发现银行业务中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并在风险初期加以解决。互联网银行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增强了国际金融之间的传染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业务的延展,加强与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全球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严厉打击洗钱、国际走私等违法交易行为,建立国际间金融防火墙,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国境传染。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核实,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关于互联网银行的借贷模式,目前大部分都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用评级的方式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但是由于互联网银行不设物理网点,无法当面确认客户身份和信用度,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也无法保障其安全性,这就要求银行寻找更好的方式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2015 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在六个月内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然而,对于互联网银行而言,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信用等级标准,将互联网银行的信用数据与传统银行的信用数据相结合,切实做到数据共享,降低互联网银行的征信成本。
最后,加大失信惩罚力度,使征信系统真正的落实使用。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互联网银行虽然规模小,但其依靠互联网技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实现了“全民理财”。互联网银行虽然服务于大众,但是互联网银行没有物理网点可以用来接触大众,这部分金融参与者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问题,首先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性和相关大数据的真实性。
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建立全网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其次,由于互联网银行的无网点,无柜台的特性,消费者无法和柜台服务人员面对面的咨询和了解相关产品,对于相关风险等无法充分了解,所以在开办金融业务前,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以确保消费者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误导而遭受损失。最后,监管部门应重视互联网银行金融业务纠纷的处理,建立相关监管机制,以较高的效率做出对互联网银行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出台专业文件,明确消费者征信信息的范围和消费者信息泄露后的维权办法,监督互联网银行建立安全数据库,定期检查更新,确保互联网银行的正常运行,加大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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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玉泽,侯亚景. 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战略及政策监管--基于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的案例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6(7)作者简介:谢晓宇(1995.10-),女,汉族,籍贯:黑龙江哈尔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 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规制。 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蓬勃发展,国际贸易地位也不断提升,但同时也出现了新问题,如之前发生的加工贸易“飞料”走私,贸易摩擦,以及现今我国加工贸易面临转型升级而显现的一系列问题。在发展进程中,加工贸易监管的模式受到质疑,甚至挑衅。
因此,探究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适合经济发展状况,有益贸易发展的道路无可厚非。
一、我国加工贸易监管的现状
加工贸易从发展至今40 年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内核,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实际能力却受到一定的威胁。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亟待解决。为实现加工贸易监管的关键性进步,监管部门采纳了一系列的调整措施,但其基本方向并未发生改变。正因“旧模式,新情况”共主,加工贸易监管并未取得突破性进步。具体地,新的海关监管模式并未涉及到各个领域,仍有地级的海关监管模式维持旧的以合同、纸质手册为监管基础的方式。相关资料显示,2008 年以来加工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直到2011 年,加工贸易在出口中所占比重第一次落后于一般贸易,且差距呈上升趋势。在2016 年的1-9 月,贸易出口总额中有33%是加工贸易出口额,而一般贸易则占55%。
(二)加工贸易业务与海关人力资源矛盾突出。中国的加工贸易有很广的受众,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拥有优秀的加工贸易监管人员团队。因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无论是小料件或是大组件或是完整的成品,都需要进行准确的检查,但是又由于没有准确的构成标准,故很难得知加工出口制成品所需的进口料件数量,这就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正如广东省某海关2012 年的进出口贸易额、报关单位、税收量以及货运量分别是2010 年增长的84%,35%,112%,52%,但关员却仅比2010 年增长45%。
(三)联网监管模式的实行具有弊端。互联网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利用电子设备来为加贸主体提供加贸服务并进行及时性的监管。虽然利用互联网进行监管具有方便性,但其需企业有较高的前期经费与专业技术。同时,加贸联网监管有它自己的范畴与风险。
二、发达国家加工贸易监管的经验比较
现今加工贸易已遍布众多国家,其在加工贸易监管方面,如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都有所发展,且他们所留下的都值得我们进行经验性的总结,从而得以“扬弃”。
(一)、不同的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形成不同的监管。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加工贸易发展方向及决定因素不同,所以它的监管方式也不同。在美国,加工贸易监管的模式主张自贸区或外贸作业区是加工贸易的主体,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与相关税收政策的采取制约了其加工贸易监管的形成。欧盟强调对加贸的监管不针对专门的区域。而日本长期以来,采取顺委托与逆委托加工交易同时并举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可见,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加工贸易的监管上都是循序渐进的,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加工贸易监管的基本模式,而是用自己的方法将其运用并得以发展。
(二)、各国制定了适合本国的保税政策。税收性政策在加工贸易监管中起到了极大作用。从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美国在保税制度方面采取增值税与低关税政策,其加工贸易中基本都含有进口料件因素,只是未设置特有的保税制度。而欧盟则为进口料件提供了在国内销售的机会,其政策允许欧盟产品替代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此外,欧盟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采取保税与退税两种模式,并承接当今世界科技水平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模式,将其效用发挥最大化。而日本则是通过优惠的关税政策、法律制度和保税政策等来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总之,各发达国家是在根据加工贸易监管不同阶段的现状来对其进行更加强有力的实现,他们各自所采取的保税政策的最大共性是逐渐开放化,且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选择的历史必然性。美国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政治条件,所以形成了其特有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至于日本,先天的不足,总是会让它努力更多,依赖性更强,使其从开始的封闭保守化逐渐迈向国际化。而欧盟,基于它较低的就业率规定了更多的关税政策来保护其加工贸易的发展。因而,加工贸易监管政策的制定,模式的选择,方法的确定,都离不开本国自身的特点及性质。
三、启示与对策
基于对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加工贸易监管的对比分析,并结合当前中国加工贸易监管的发展现状,我们需加紧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革新与其手段的改进。
(一)准确掌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全面贯彻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依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形式,拓展保税服务功能,引导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贸易多元化发展,坚持新设定的监管地域向中西部倾靠,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是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达到以此为基础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模式有更深的理解,突破传统并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从容面对新问题、新情况。
(二)牢牢把握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积极倡导对加工贸易实施分类监管。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实施分类监管,倡导诚信核报。这是基于当前加工贸易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平衡以及其发展方向的改善所带来的企业差异而设想的。实施分类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可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性并促进加工贸易地区的协调性发展。
(三)全面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监管能力。我国虽已采用联网监管手段,但却存在很大局限性。其过高的技术设备投入,以及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我们软硬件设施同发展。从监管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向社会公示招揽的形式对电子基础设施的软硬件进行完善,提升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从而形成多方面相促进的监管系统。
总而言之,加工贸易监管对加工贸易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我们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根据现在的局势,做好未来的打算,在促进加工贸易成长的路上不断对加工贸易监管的模式、体制和措施进行思考,找到行之有效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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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洁(1995.7),女,汉族,籍贯: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17 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