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教师侵犯学生权利问题
2010年10月29日 14:28 作者:论文网论文关键词:教师;侵权;学生;类型;根源;对策
论文摘要:师侵犯学生权利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侵犯学生人格权和名誉权;行为暴力.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驱逐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极随意承诺,侵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过度干预,侵犯学生隐私权。究其根源在于教师素质低下、传统文化的影响、应试教育的压力、教师人格的缺陷。要杜绝教师侵权,必须加强培训监督引导,提升教师素庶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放纵;完善师范教育.培养合格教师。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社会教育机构是传播知识和文明的场所,而教师则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文明的引导者。然而,近年来,在学校这块圣洁的园地上,不时进发出教师严重侵犯学生权利的极不和谐的音符,而且这种不良现象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关于学生权利被侵犯的事,我们已经在电视镜头及其他新闻媒体上看到了大量的事例,有些人还闻了亲历其事者的叙述。这些事例警醒我们,在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和学生权利的保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
一、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
1.语言粗暴,侵犯学生人格权和名臀权。是指教师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中乃至社会牛活中,直按或问接地针对学生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个人名誉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一些教师常常对所谓的“问题学乍”使用“笨蛋、傻瓜、蠢猪、没有出息”等粗俗的语言,甚至恶言秽语,破口火骂等,即属于这类现象。河南驻马店平舆县万店乡一小学生刘某.因背静夜思时结结巴巴且不完整,教师生气地在其脸上写下“不会背书”的“留言“,并斥责道:”通知家长来学校!”该生不堪受辱,放学后举起菜刀砍向自己的左手。教室中这些粗暴的语言、大多隐而不“显”,后果一时难以为人们所察觉,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事实上,在教师的口头语言乃至书面语言中是广泛存在的。恶语伤人,把这种语言“赐予”学生,严重伤害了学生纯洁的心灵,对学生一生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决不能视而不见,见而不理,在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这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
2.暴力行为,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暴力行为即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犯学生的身体安全。校园里发生的一连串体罚事件让人触目惊心,陕西省华阴市黄河机械厂子弟学校六年级学生王某因拿了同学十元钱,被班主任当众残忍地用锥子在脸上刺了个“贼”字,并涂以红墨水,企图让他留下“永久”的记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_二小三年级一学生因上课与同学讲话,被批评后仍未改正,班主任一气之下让班上的同学举手请缨,掌击该学生耳光西安市长安县东大乡某小学一学生被班主任用烫火钳在脖子上留下四道伤……。一系列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对此也给予了极大关注。尽管缺乏全面的调查数据,但各大传媒的报道已向我们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不管是经济发达、文化进步的城镇,还是地处偏远文化落后的乡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恶劣现象。这一现象时有发生,而“隐案”又较多,受罚学生的心灵创伤和肉体痛苦,旁观学生的心理压抑和精神恐惧,令人痛心。教师的行为早已超越了教书育人的范围,这已经不是一个辱没灵魂工程师形象的问题,而是一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3.驱逐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许多教师无视学生的这一基本权利,对一些调皮捣蛋不听教诲的学生常常将其赶出教室,以使自己眼不见心不烦。殊不知,这一做法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而且剥夺了学生的上课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何况这种做法对学生来说,还隐含着种潜在的危险性,因为学生离开教室后,无处可去,无所事事,极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结交成铁哥们儿.拉帮结伙,进一步厌恶学校,疏远教师,从而客观上促使“问题学生”由行为的失范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无异于是教币将学生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至于学校自订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随意开除学生,更是严重侵犯了学生有权接受教育的法定权利。
4.随意承诺,侵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学校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学校经济效益得到了高度重视,有些甚至一切向钱看,为抢夺生源,个别学校,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任意开空头支票,在招生中搞升学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难以兑现,结果侵犯了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湖南岳阳私立宜登文法学校从1997年下学期开始,散发招生广告,每人每学期收费2950元,承诺900以上的学生能进入重点高中学习。家长们将自己的孩子陆续转到该校就读初中,但初三学生参加2000年初中会考,竟无一人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更无人达到重点高中录取线。这给学生的教育前程带来了重大损失,无疑侵犯了学生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招生广告是合约,合约不能兑现,就是侵权,宜登文法学校因此被一些京长推上,被告席。5.过度干预,侵犯学生隐私权。教师为着所谓更好地管理学生甚至纯粹为了满足个人的好奇心.偷窥欲,往往凭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为学生好,而不择手段干预学生的私生活,如强行检查学生日记,私自开拆学生信件等等,从而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至于颇具争议的学生成绩排名,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也认定它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学生成绩是个人档案的一部分.只要学生不愿意公开,理当为一种个人隐私。然而.学生成绩排名在学校教学中是常见的,而大多数教师、家长和学生却尚未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教师对不生侵仅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有研究表明,暴力行为有可能造成一个人反社会的变态人格,容易使其变成施暴者,有的还会导致心灵扭曲,产生仇恨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而教师对学生人格的侮辱和名誉的侵犯,不但会使学生丧失正常的人格、心理,而且会使学生产生恐惧感、自卑感和厌学情绪,回避学校,疏远社会,这种伤害将影响学生的一生。
二、导致教师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源
侵犯学生仅利的是个别害群之马,但追根溯源,害群之马的背后却折射出我国学校教育中方方面面的匮乏与缺失,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教师素质的低下是教师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教师侵权问题归根到底是教师素质问题。这主要体现为部分教师对自身的职责义务没有明确的认识,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这一职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在这方面青年教师更加突出.如实施体罚的多为青年教师,他们不安心本职工作,爱业敬业精神较筹,职业道德素养较低,而往教育学生的经验和方法等方面又相对欠缺,偏好以粗暴的语言.暴力行为等方式取代循循善诱的启发引导,校园有了职业道德素养匮乏和教育教学能力低下的教师,各种侵权行为的发乍也就足为奇了。
2.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教师侵仪行为发生的法制原因。一些教师法制观念之淡薄令人吃惊,提到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许多教师都嗤之以鼻,尽管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颁布已久,其中也有禁止体罚.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明文规定,但许多教师置.我行我素,敛使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屡屡发生。有的教师对此则根本一无所知,甚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管理学生,不利于教学。同时,学校相关管理失范,直接导致贯彻不力,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而有关的职能部门处理教师的侵权行为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听之任之,各种侵权行为得不到严肃查处。就部分家长和学生而言,维权意识则十分薄弱,面对教师的虐待侮辱行为,因为“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总是忍声吞气,没有拿起法律和政策的武器,讨回公道,争取学生应有的权利,而是默认了有关方面把此类事件搪塞遮掩、低调处理甚至不处理。有些人认为这是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和宽容,倒不如说家长欲说还休无可奈何更符合实情。
3.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教师侵权行为发生的深次的原因。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人的个性独立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尊重,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生伦理道德的一条重要准则。由于人文背景的缺失,社会所重视的只是教育的控制功能。长期以来,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把家庭中的父子关系作为参照框架,整个社会也习以为常,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其伦常哲理要求教币对学生严加管教,告诫孩子要“唯听是从”,听老师话,做好学生。不仅如此,家长为了使学牛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还将自己的权力转交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对学生的管束意识,而学校教育相对封闭的特殊性造成的社会监督的困难又为这种管束意识的强化提供了便利,传统师生关系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师生关系的不平等性以墁学生对教师的依附性,如此,诸如“地位平等”、“人格尊严”等现代理念已无从谈起。基于现代理念的缺失和师生如父子心理的诱导,教师打起人来.骂起人来,侵起权来,也就心安理得.理直气壮,甚至有恃无恐了。
4.应试教育的压力是教师侵权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毋庸置疑,考试制度是衡量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它绝不是唯一的标准,而铁的事实是,在中国教育界,考试是实实在在的唯一标准。在应试教育中,评定一名教师工作成败的关键是学生的考试成绩,成绩决定一切,从而导致教师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漠视其个性及其成长,对学生的管来更加严格,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遂成家常便饭,教师为着追求升学率而无视学生权利导致的权端行为在所难免。为了作业和成绩,可以不让学生吃饭,可以圈地为牢关“禁闭”,可以歧视性对待……。应试教育因其诸多弊端而为国人所诟病,实施素质教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然而,素质教育对教师、家长和学生的风险,使我们可望而不可及。倘若考试制度不创新,素质教育不落实,应试教育依然大行其道.那么,要改变教师的不良行为就困难重重。
5、教师人格的缺陷是教师侵权行为发生的心理原因。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对个体心理刺激的力度越来越大,以致心理缺陷、心理障碍、心理失衡等不健康的现象在各个人群中十分普遍。教师尽管受过高层次的教育,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毕竟是人,不是神,更不是无动于衷的机器,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辽宁省168所城乡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的检测结果表明,约有5成教师存在心理障碍(我国目前人群心理障碍的比率为20%左右,而教师竟高达50%!)这次调查发现教师存在多方面的心理问题,如自卑心态严重,嫉妒情绪突出,焦虑水平偏高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69%的被检测教师有较强自卑.感。专家检测后认为,教师心理健康的水平与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成比.专家的调查已证实这一点,即施暴者或多或少有定的心理缺陷。我们有珲由认为,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就是各种心理障碍没有得到及时疏通的结果。
三.杜绝教师侵权行为
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义务教育法第l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朱成年人保护法第5、46、47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临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贵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或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在“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也都有充分体现。因此,必须做好教师工作,保护学乍的法定权利。
1、培训监督引导,提升教师素质。近年来,国家非常关心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的提高、改善而对教师素质尤其是师德和法制观念的重视不够,殊不知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教育事业进步的根本因素。基于此首先应强化终身教育观念,建立经常性的培训监督引导制度,持续不断地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其次,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要求,在教币诸素质中,侧重于教师的品行修养,为教师建立品行修养评价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奖惩机制,将教师的品行修养纳入规范运作的轨道。2.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学生相对于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见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大多迷信惧怕老师,受伤害的机率较大。在一些学校中,学校普法教育因应试压力而名存实亡,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在师生中大力实施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家长和学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家长和学生对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敢于说“不”。只有宝剑高悬,维权得力,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侵权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3、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放纵。新世纪已经开始,体罚现象屡屡发生于大江南北,一时成为各大传媒报道的焦点,令人疑惑的是,各大媒体在报道校园体罚现象时均不约而同地缺少下文,都是“点到即止”,关于这类现象作出的处理人们也不得而知,这只能说明有关部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查处的疲软导致了罪责意识的淡化,体罚现象的再三发生由此可见一斑。我国的教育法规已较为健全和完善,与此相关的则是必须建立保护学生的执法部门和监督机制,执法部门应独立于教育系统之外,避免自己为自己执法,而监督机制则要强化社会和媒体对教育的关注,加强保护学生的法制宣传。
4.完善师范教育,培养合格教师。在师范院校的教育中,至少还要加强和增加两种教育,一是应落实“师德教育”这一关键措施,让师范专业的学生在走出校门前深刻体会到自己的职责是“树德树人”,一些在课程设置上缺少“师德教育”的院校,一定要组织安排补上这重要的一课,确保教育者自身素质的普遍提高。二是鉴于教师心理素质方面的缺陷,应把师范生的心理素质教育置于师范教育的重要位置,在注重师范生知识智力的同时,侧重培养他们的情感智力,使他们面向社会时拥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而面对学生时拥有一份真诚的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