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2016年11月07日 09:24 作者:毕洪瑕摘要: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加快了发展步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和规模进一步增加,结合当前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展开详
细的分析。同时就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进进行研究,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新时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这些年来,国家建设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
式也已经初步形成。同时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历史、市
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质量监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应的监管模式尚
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此对新时代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进一步的
改进和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安全形势分析
2015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 起、死亡554 人,
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80 起、死亡人数减少94 人(见图1、图2)。同
年,全国有32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有10 个地区
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由此可见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安全形势依
然不容乐观,需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图1 2015 年事故起数情况
图2 2015 年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二、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当前人们对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
的监督模式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求。该管理模式主要
具有下面几点问题:
(一)缺乏较强的行政质量监督
比如,某市一项监督项目,当前年均所监督的在建项目超过300 个,
监督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 万m2,但是该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编的
工作人员不足40 人,而一线的质量监督人员不足在编人员的一半,由此可
知,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庞大,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严
重不足。由此,该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对自身监督
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得自身监督力量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行政质量监督缺乏较强的有效性
因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方式是定点检查,工程巡查发挥辅助作用,
在进行定点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已经被确定,由此极易出现
受检单位提早应付检查的情况,最终导致检查工作成了“走过场”的形式,
监督检查工作自身的有效性大大削弱。
(三)没有明确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组织监督管理活动时,给予了工程实体质量以
及工程责任主体行为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分别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对于工程实体质量采取全面监督的方式进行检查,这种情况下既不能
对监督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造成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占用过多监督资源的
局面,同时保姆式的监督模式极易使得群众以及五方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
体质量认识进一步弱化,甚至会出现监督部门协助责任主体应付工程质量
控制的误会。
(四)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指
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日起5 日以内,向相关单
位上交工程质量监管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为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之前的最后
一次活动,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提交整改要求之后,
一般来说5 日难以完成,这会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报告中相关问题验
收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新时代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措施
新时代下,不管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要求,还是住房建设部门所采取的专项质量行动,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当前的监管模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其模式必须同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相符合,
需要利用以抽样检查为主的监督方法;同时对监管职责以及企业相应的主
体责任区进行明确的规定,必须反映五方责任主体根据自身职责践行相关
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切实负责监督行为。所以,监督管理模
式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积极深入的思考监督工作,经济的探索新的监督
模式。
(一)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工程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全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以“差别
化”以及“分类管理”原则为指导,通过抽查与抽测的方式,在综合和专
项检查的辅助下,监督的侧重点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逐步形成勘察、设
计、建设、施工、监理等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监管主体的高
效监管体系【1】。
(二)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对相关的监督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加强对监督中的抽查与抽测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保障工程实体安全以及主要功能区的质量,确保质量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质
量责任【2】。因为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执法人员可以根据
相关内容组织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规避了工作的盲目性,确保执法人员
的监督工作重点更加突出,不至于会使执法人员自身的检查工作过于随意。
(三)明确质量监督检查频次
工程质量监督由过去的定点监督逐步转变为随机巡查,由此需要确定
一个合适的质量监督检查频次,一方面需要注意关键节点对应的质量的监
督,另一方面需要切实防止质量责任主体应对检测的情况再次发生。关于
执法检查频次,需要按照监督部门资源、项目特点及其具体情况、质量责
任主体资质等方面,结合工程的分项、分户验收和竣工预验收以及竣工验
收等,对其进行合理的确定,通常来说,一项工程的检查频次为5 次 ~
10 次【3】。确定合理的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可以促进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的显
著提升,不仅可以保障检查活动可以涵盖工程建造全程,也可以充分体现
检查活动的随机性,同时还对监督部门自身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四)对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进行合理的分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切实将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分工工作做
到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的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具有难度,通常是因为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质量依然不过关导致的。对此,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需要对工程竣工预验收以及验收进行合理的分工,也就是将工程竣
工预验收活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这项工作内容
主要含有详细核查建筑项目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材料以及设计、合同规定
项目完成情况,进而判定该工程是否可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
督活动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流程、实施验收标准、组织形式等内
容实行现场监督,同时在限定时间内将所监督的情形制作成质量监督报告。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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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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