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弱势 和谐校园
论文摘要:大学生权利弱势已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给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必须把保障大学生权利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完善大学生保障体系。
一、大学生权利弱势地位及影响
弱势群体,是一个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作为高校的大学生一般已满l8周岁,在法律上已经是成年人,但由于经济基础弱、社会经验缺乏、心理还不成熟等自身因素,加上学校管理权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滥用权利等外在因素的侵犯和制约,使他们受到侵害时几乎没有申辩和维权的机会与能力。以至他们沦为弱势群体中权利弱势人群中的一分子。所谓权利弱势人群是指自身权利行使受到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利限制,合法权利的实现存在障碍的人群。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校园建设是高校为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作出的部署。和谐校园就是依法治校的观念深入人心、公平和正义理念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气氛得以形成,形成学校、教师员工与学生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的和谐人际关系氛围。和谐社会是由和谐的人组成,经过和谐校园建设为社会培养出和谐大学生,从而可以引导社会走上和谐。但大学生的权利弱势已成为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重大问题之一。保障大学生权利,健全和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体系,改变大学生权利弱势地位已刻不容缓。
二、大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医药论文发表网 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就必须知道大学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现阶段保障所遇到的问题。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公民首先享有我国法律所授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指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放弃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大学生基于一定的身份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同时因具有学生身份也具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针对学生这特殊群体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平等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参与权和监督权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大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高校有公开校务、接受监督的义务”。这里的监督当然包括大学生的监督。大学生有权参与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决策,监督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各种行为。
3.申请救助和接受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4.申诉权和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选择权和就业权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学生享有就业的权利。高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政策范围内自主择业,选择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三、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现状
1.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我国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大学生享有很多的权利,为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很完善,一些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纳人到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也相当的笼统和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在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比例上来看大学生权利的规定仍然很低,没有突出“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
2.大学生权利保障没有引起高校足够重视
由于受“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教育思想及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的影响,高校的管理过程中采用那种命令服从式的管理模式,只强调学生服从的义务,忽视了大学生民主参与的权利。同时还表现在对学生的救助和评价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很强,相当多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是根据个人主观来确定,没有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3.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心理失衡现象突出、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日益深入及大学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极大的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但大学生对权利的主动追求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后没有办法使自己得到及时救济。甚至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采取极端的解决方法,使其权利不仅没有得到救济反而受到更大的伤害。相当多的学生低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关系、有地位、有背景的人的权益。权利受到侵害也不会想到主动用法律保护自己。
4.缺乏规范、正当的保障程序,诉讼门槛太高
“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救济保证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法律在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会赋予其某种程序来保证救济的进行。目前的很多情形是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来救济。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的权利、陈诉权等往往被剥夺。同时因诉讼耗时长、花费大等原因给权利的司法保障也设置了障碍。
医药论文发表网 四、对构建大学生权利保障体系的思考
1.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对整个社会发生影响,来达到对社会的调整、规范作用。人们事先了解法律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当今法律意识的强弱已是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管理者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校。只有依法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主观因素,体现公平与正义。坚持依法治校是教育适应国家管理全面走向法制化的要求,高校才能坚持正确办学的方向,学校主体履行权利才能才得以保障。·
2.高校发展应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高校就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在管理工作上应该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参与到学校发展中来,这样有利于形成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形成“校荣我荣,荣我荣校”的观念,使学生与学校的沟通加强,并真正融人到学校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了学生的权利同时促进了学校的和谐发展。
3.清理与法律法规及“以学生为本”理念相冲突的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不能带有歧视性、不公平性等有违公平正义理念的内容,而法律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所以管理制度的制定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与法律的内容抵触而限制、剥夺大学生的权利。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看是否利于学生权利的维护,是否体现学生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
4.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引入社会保障力量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是不完善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诉制度,受理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规定》中对学生申诉处理人员具体的比例不明确,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真正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应该引人社会监督,建立大学生权利保护的专门机构,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对需要提供法律救济的学生提供便利,降低行政、司法救济门槛,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大学生得到及时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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