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机制也在不断的调整,面对混合经济的出现,显然国家干预机制和市场自由调节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发展形势,作为法治社会,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应运而生,两者是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但是又有这样一定的互补关系,共同为推动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通过研究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分析了它们的相互之间作用和共同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互补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文/张嘉馨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最强有力的措施,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主要的维护经济利益的法律,在规范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但是二者从立法目的和原则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 经济法对不同的经济主体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约束,从宏观角度调节经济发展,对于经济较弱的群体给予一定的保护和支持。而民商法则是将相关主体予以了平等的调整和规范, 针对的不是社会经济范围,因此对于经济也没有实际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但是却能够更灵活、准确的维护社会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看出,这两种法律一个侧重主体利益,一个侧重于经济利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民商法通过保护主体之间的利益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则是以主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更好的实现对主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二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异动分析
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 因此在本质上是存在区别的,但是他们共同作用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又存在一定的相同性。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异动之处。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是两种法律。具体而言,首先,民商法注重的是个体利益,属于一种微观方面的规范制度,而经济法则是宏观约束经济的调控措施。民商法是在维护主体平等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利益的提升。
而经济法则是以提升经济利益为首要前提维护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其次,民商法强调的是自治,或者说法律制度之下的一种自由规范。而经济法则对某些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民商法是一种私法, 民商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我行为形成、更改和结束。经济法主体则需要根据行为来确定是否受经济法调整, 只有威胁到了其他主体或者国家经济利益的时候才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制裁。再者,民商法所调整的经济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范围较大。但是经济法则是针对某些经济市场主体才具有规范作用,范围较小。经济法注重保护弱者,而民商法则是坚持平等原则,相对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最后,民商法相对应经济法是稳定的,是一种原则,普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则会根据经济时代的不同而进行一定的调整。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同之处
从目的方面分析,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一种社会公共秩序,随着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几次修订就可以看出, 对于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了民商法日后的趋向。经济法则在坚持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也在不断的维护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其次,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两种,也都是共同作用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关系
不同的法律建立机制和目的不同,但是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关系,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但是二者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补关系,不论在责任追求原则还是程序上都共同发挥作用,下面就具体谈一谈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
(一)责任性质方面的互补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一般是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的, 一旦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就需要协商解决,但是条约毕竟是有限的,一旦真正出现不履行合约的情况,各个主体之间就开始推脱,利用法律漏洞来谋求个人利益。民商法在解决这种纠纷时,更多的会注重损失的弥补或者说补偿, 不会过多的涉及责任承担,虽然这样可以解决相对应的民事纠纷,但是对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经济利益保护是存在不足的, 这也是为什么出现一定钻法律空子案例出现的原因。由于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行为规范, 因此强调利用法律制裁来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正好可以在确定责任性质方面弥补民商法的不足。对责任整体加以确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可以有效的对其他主体进行警示,是对民商法强制力弱的这方面的补充。
(二)经济法利用法律责任来弥补民商法约定责任的不足平等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因此具体的内容都是建立在自主协商基础之上的,对于责任承担也是双方协定的, 民商法对于协商之外的责任不会有过多的追究,因此可以说是属于一种约定责任。强制力不会特别明显。但是经济法则不同, 它涉及到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对于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主体侵犯了经济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利益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钱财只是一种辅助补偿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 经济法承认但并不完全依据主体之间的约定责任进行规范。因此,这种法律责任可以更好的弥补民商法中约定责任的不足之处。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中的主体因为民商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 或者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时,基本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只有当社会主体出于故意心理或者由于自身过失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一系列后果时,才会按照民商法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仅对少数无过错、无责任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情况下无过错,无责任,但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体承担的大多都是赔偿性责任。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 这些社会民生主体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的权益产生影响,甚至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时,当靠民商法中的经济补偿未免显得势单力薄,此时,经济法就可以利用起强制的法律法规对民商法的归责问题进行补充,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