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建筑业税费计取方式将从“营业税”
改为“增值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如在编制投标报价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全面系统的分析营改增对投标价格的影响因素。
通过广联达公司累积客户反馈的投标经验总结作出以下因素分析:1 供货商的选择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种类不同,适用的计税方法、税率、开票方式等均会有所区别。未明确纳税人身份将带来税收风险。
结论:识别纳税人的身份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控制方法:一般纳税人,可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依据。
2 发票的相关约定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应在开具之日180 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抵扣进项税,如超过认证期限仍未办理认证的,则该凭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开票的及时性、发票不合规、不真实都将造成税收损失及法律风险。
结论: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应将取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此外,考虑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收付款的义务相关联。
控制方法:(1)明确约定发票种类、开票时间、发票的合规性;(2)发票及付款的先后履行义务: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明确仅在收到合规发票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3)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 “四流合一”的要求所谓“四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及合同流(双方签订的合同)相互统一。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四流合一,必然存在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或收到虚开发票的将承担税收损失、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的风险。
结论: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合同乙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甲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控制方法:(1)第三方付款问题:实践中存在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四流不一”的情形,因此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2)
第三方交付问题:卖方应当提供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这些材料才能够佐证“四流一致”,以防止出现虚开专票的行为。如果物权、物流与资金、发票不符的,进项税将不予抵扣。(3)指定分包付款问题:为了避免“四流不统一”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在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业主、总包和分包签订《业主指定分包方的三方分包协议》。
指定分包协议中必须明确“业主支付”模式(业主是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直接支付义务人)。
通过“重庆路华瑞刚造价事务所”多个实际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际税负增长在2.54% 左右,在实际投标报价时报价一般按税负增加x%=2.54—8% 考虑,G’=G/(1+11%)*(1+11%+x%)
即G- 所有材料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投标理论价)
G’- 只包含部分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投标实际报价)
a- 市场价格上行因素,a=1/(1+11%)*(1+11%+x%)
根据2016 年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税率可按政策变化调整。
但税负增加额度x% 不宜超过8%,否则将失去市场竞争力,对投标不利。
“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将是施工企业投标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它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亏,但是“营改增”前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经验对“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已经失去了指导和参考的意义。本研究正是在“营改增”后收集的增值税下的建筑工程实例,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对“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但由于建筑工程中各种影响因素较多,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将本研究结果“生搬硬套”。建议在投标前一要明确供货商纳税人身份;二要明确约定发票种类、开票时间、发票的合规性;三要保证“四流合一”,减小市场价格上行因素,保障施工单位对投标报价的可控性。
参考文献:[1] 城云.“营改增”后如何投标报价[J].建筑市场与招投标[2] 张万和.浅析营改增后如何投标报价[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3] 李莹,张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品牌研究项目基金:文章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的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6KYZ001。
作者简介:肖婷(1987- ),女,本科,助教,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