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正在朝着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但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在于: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严重滞后,知识产权意识欠缺;著作权侵权取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早已形成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道德放纵之势。为我国文化事业更好的发展,在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方面,需要更加关注实际,在建立健全著作权法制方面更具有前瞻性,著作权的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难点发展方向立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及发展方向
文/梁玉
2018 年4 月26 日恰恰正是第18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著名作家琼瑶与著名编剧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当日刊行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的要求,于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于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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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长达四
年的这一著作权侵权案件才尘埃落定,从这一马拉松式的著作权维权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当今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作为海内外著名的文化人士、著名作家的琼瑶女士, 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尚需要如此穷追不舍,那些普通人的著作权保护,其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一、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 年9 月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实施以来,通过一系列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措施,在激发创作、活跃版权市场、帮助著作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整体而言,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正在朝着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但同时,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现状, 跟著作权保护做得较为完备的西方国家相比,的确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因此,著作权保护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过程中仍需花费更多力气去努力、去完善的工作之一。
随着高新科技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世界早已不是知识阶层的专属权利, 它早已放下了高精尖的“身段”,“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8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02 亿。在互联网极其普及的情况下,传统纸质媒介的影响越来越弱,数字化形式的各类文字、音乐、影像、声像等作品则开始广泛流传。由于在数字化技术的环境下,对各类作品的复制、改编等极为方便、快捷,因而形式各样的网络自媒体如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企鹅媒体平台、百度百家号、今日头条号、抖音、快手等,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出,原创、改编、转发的各类图文、音像、影像等各类作品传播的成本极其低廉,在这样的大形势下,必然会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挑战。
在如此飞速发展的社会传播形势下, 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受到了侵权损害,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法律法规相较于新生问题滞后性,以及执行不到位、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在出现大量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下, 仅仅有极少数人去维权且维权成功者微乎其微的现状。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与传统的文化传播载体相比,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作品的原创者维护自己著作权带来了一系列新难题。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通融互联、高速流动、资源共享、开放包容等特点, 这些特征或者说优势是互联网得以飞速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每一位互联网的享用者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可以将这些信息为己所用,甚至可以不费吹灰之力使用这些信息资源从事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并赢取利益,如此一来,这些信息权利的拥有者想要保护自身的著作权,难度明显增大。
首先,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方u嘰凜?鸊面严重滞后,知识产权意识欠缺。著作权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对于国家与民族文化事业极其重要,它们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网络游戏等一系列产业。如果失去了著作权保护的支撑,我们的文化产业将会失去活力与动力, 会极大打击文化资源创造者的原动力。然而,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根基不牢,发展的过程中又阻力重重,在著作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一直处于滞后状态。以网络游戏为例,我国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而言,法制建设可以说仅仅是刚刚提上日程,尽管有一些只言片语的规定,却明显缺乏更适合操作的细则和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简单的法规完全不足以应付早已经发生的侵权事件。更为严重的是,在绝大多数的网民之中,著作权保护意识可以说一片空白,既意识不到自己原创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有自身不容侵犯的权益,更不知道随意使用他人的原创文化资源有可能触犯法律。
可以说,著作权保护理念的缺失,在我国早已不容忽视。
其次,权利人维护自身著作权取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
由于网络上获取相关信息资源方便, 而且获取的资源内容也较容易改头换面、修改使用。以一篇文章为例,将一篇文章句式上加以调整,词语上进行一些替换、挪移,简单修改之后,这样移花接木后的“伪原创”之作,在现代的技术条件下仍然无法识别, 仅仅依靠著作权的所有人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中去寻找侵权证据,无异于大海捞针。同时,互联网后台技术非常成熟,对侵权内容进行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早已经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这就在侵权案件的取证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著作权的权利人维权成本之高令人难以想象,以琼瑶状告于正的案件为例,一场官司前前后后拖了四年之久,经济成本、精力成本、时间成本等可想而知,如此高的维权成本,让很多人明知自己被侵权,但是害怕维权中的繁文缛节、得不偿失,只能摇头叹息、望而却步。
最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等因素,早已形成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道德放纵之势。在互联网最初兴起之时,我国政府给予了非常优厚的扶持政策, 尤其是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几乎让网络世界成了“法外之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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