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初开始,资本集中和技术进步使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进入七八十年代后西方非国有化改革浪潮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控制下降,企业制衡机制减弱,中小投资人经常成为利益的受害者,这就降低了投资人的信心,投机行为逐渐增多,从而降低企业的稳定性。对此,仅靠相对滞后的法律很难克服公司治理的缺陷。因此,许多国家、国际组织、组织机构及大企业都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也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从广义上讲公司治理原则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报告、建议、指导方针以及最佳做法等。从狭义上看公司治理原则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从根本上说,公司治理原则既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提出指导和建议。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到制度创新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如果只是形式上的抬理结构,而没有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很难形成既协作,又制衡的关系。因此公司治理原则,是公司治理的实务指南,是所有者、经营者形成有效制衡,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实现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们的企业无论大小都直接面对世界上先进的国家和成功的企业治理经验,我们要融入国际潮流,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按国际上共同遵守的公司治理原则,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行事,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建筑论文发表 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权力的维护,董事会的权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信息披露。
1.股东权力的维护。股票投资者有一定的产权,股权使投资者有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他们的债务责任以投资金额为限,他们有权了解公司信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表决的方式影响公司。但是公司不能由股东投票进行管理,公司战略和日常运作的责任一般掌握在董事会和由董事会选拔的经理层手中。经理人常常利用职位优势,合法地控制股东大会,使股东不出席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有效地对公司进行治理,维护股东权益,应使股东更具有实质性参与股东大会,必须让股东参与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远程直接参与机制提高股东大会的参与度,保证股东意见的真实性。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向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重要审计人员提问,了解公司的经营,加强对关键事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应有效行使投票权。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前提保障。在我国,由于公司股份主要集中在国有股手中,根据“一股一票”原则,小股东无法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拥有多数投票权的国有股的权力被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任命制度所代替。董事会由公司主要部门的领导组成,监事会由公司纪检人员构成,股东投票权只规定在法律上,未落实到现实中。因此,为实现股东投票权,应在“一股一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引进累积投票制保证投票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为提高股东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质量和透明度,股东大会可成立提名委员会,独立行使提名权;同时,应充分发挥股东的作用。个人股东持有股份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大,为保护自己的资本价值,往往“免费搭便车”于机构股东。机构股东持有股份较大,当公司业绩不好时,并不能很容易将手中股票卖出,这客观上迫使机构股东长期持有股票,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董事的选任、经营者的激励及监督、重大事项的表决,发挥其治理作用,以维护自身权益。
2.董事会的权责。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数名董事所组成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发挥董事的作用,强化董事会的职责,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一方面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集体负责,每一个董事都有一票,不强调董事长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要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必须加强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授权关系、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双方各司其职,不越其位,使董事会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任免享有完全独立的选择和决策权,使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以形成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从而真正实现对经理人员的约束、监督。经理作为公司的核心成员,具体掌握和处理公司事务,担负着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执行责任,对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公司的执行机构不能像决策机构那样实行集体负责制,否则就会出现无人负责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要对经理委以重任。在内部结构上应建立若干相应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委员会,分工协作,明晰权责使公司工作实务更加具体化。委员会的设置一般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多数通过决议,指定几个董事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几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的需要设立财务、审计、科技、情报、生产与销售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专门的董事负责,以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各种咨询意见,充当董事会进行决策的参谋和顾问,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议事机构,不得干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管理人员也不得干扰委员会的工作,各种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知名的学者、教授和专家参加。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智囊团而不是决策机构,在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具有相应的职权。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约束、监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更多的是代表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独立董事要有会计和财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欲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增强董事会的独立判断力和独立性,董事会必须有足够的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 %,英国为34 %,法国为29 %。在各国,独立董事被看做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对管理层有制衡的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改制尚不彻底,运作尚不十分规范,特别是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过多等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集中在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手中,提高了经营管理的效率,但由于两权分立之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的不相兼容,很容易产生代理人问题,这就需要组建一个机构来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情况的发生,对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之符合股东的利益。监事会是独立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一个机构,一般由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和其他的代表组成,他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了保证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使公司形成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市场导向的经济治理机制还没有形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没有突破性进展,造成权力复归而引致公司治理行政化,管理者在企业中居支配地位。因此,设立作为独立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可以在内部人控制的治理体系中,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为保证监事会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个人必须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独立性,以避免监事和管理层的利益趋同,并且应平衡职工监事和股东监事的数量。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关系,但实际上在控制性股东主导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情况下,监事会仅仅是一个依附于董事会的监督部门,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为此,可以借鉴日德模式,监事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行使监督职能,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组成,行使执行职能,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作为独立机构评价董事行为并通过收集信息,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4.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经理层负责经营管理,由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体系中,主要是由内部人控制,从本质上是行政导向的控制权激励,而非市场导向的报酬激励,因此管理层面缺乏独立性。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必须确保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是控制权激励,即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由管理者担任,管理者负责提出,组织和执行决策过程,非执行董事主导的次级委员会、职工小股东主导的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以保障管理者控制权基础上的利害相关者对管理者的制衡;另一方面是报酬激励,董事会通过报酬确定对管理层的评价和监督,为更好发挥激励作用应实行收入和股份挂钩,注重管理层和所有者对企业未来收益共享,促进管理层不断增加企业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所谓利害相关者指包括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在内的对公司投入专用性资产的直接利害相关者以及包括社会、政府和社团等客观上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的间接利害相关者。在利害相关者中建立创造财富的合作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利益,应保证公司利害相关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受到尊重。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时,应当得到有关履行他们的责任所需要的信息。由于股东是企业所有者,在享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同时承担相关的剩余风险,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有限责任的不完备性已将股东的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利害相关者,因此,不应忽视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这就有必要使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这不仅可以实现公司内部制衡,而且可以激励利害相关者为公司长远发展而努力,同时还能为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参与治理的模式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并对利害相关者进行适当的激励,以推动公司长远发挥。
建筑论文发表 6.信息披碑。对于上市公司,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会计信息,审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重点,这是由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信息披露也有助于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以及公司在环境问题、商业道德、与社区关系方面的政策和绩效。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种因素制约,所以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关系到公司的治理成败。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告说明。公司治理失败经常与不能披露“全面的情况”有关,特别是那些被用来提供担保或公司之间有类似承诺的资产负债表外项目。2、公司目标。除商业目标外,公司还应披露与商业道德,环境和其他公共政策有关的政策,这些信息可能对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与其他业务往来团体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评估公司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的步骤是重要的。3、主要的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投资者的一个基本权利是了解企业股份所有权的构成,投资者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份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主要大股东和控股或可能控股股东的数据,及有关特殊表决权、股东协议,控股股份或大宗股票拥有,重大的交叉持股关系和交叉担保关系的信息。公司还应提供相关方之间的交易信息。4、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财务信息使用者和市场参与者需要得到有关合理预期重大风险的信息,包括: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对商品的依赖;金融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或汇率风险;有关衍生品和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的风险,以及与环保义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规范信息披露,一是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是要采用现代化手段缩短时间;三是将其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四是改革审计制度,特别是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