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企业、民众的道德缺失问题日益严重,带来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然而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却不尽如人意。我国学者和工作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探索,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公益诉讼”一词逐渐走进人民的视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颁布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该条文不仅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做出了规定。
此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法规细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虽然《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具体还是要结合其他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界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
年,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确立了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资格。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是“公益诉讼人”。
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王 倩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公共利益遭受了侵害,对此,我国已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进行阐释。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公共利益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实施的最高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原告资格问题予以进一步的细化。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之间的比较
性质不同。民诉法笼统的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相应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机关,司法上具有独立性,不受外界影响,监督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是其重要职责。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已经逐渐得到认可。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
诉前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符合立法的精神,能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均应经过诉前程序。这就表明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后顺位主体。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这种起诉权应该是一种消极的,具有谦抑性。只有在没有合适的起诉主体或者合适的起诉主体不愿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起诉。应该居于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状态才符合立法的预设。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规定这种诉前程序。
财力物力方面。检察机关人员充足、物力财力较为富裕,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诉讼成本,与社会组织相比,其知识的专业性和与工作人员的素质都具有更大的优势,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更深一些。社会组织一般欠缺提起公益诉讼的财力和动力,而且积极性不高。因为在公益诉讼中,有关组织自身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而且其提起公益诉讼,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经济上的奖励。除此之外,在公益诉讼中,收集证据,做相应的鉴定,聘请律师都需要很高的费用。诉讼成本相应较高。对于相应的诉讼费用,也没有相应的补偿制度。所以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并不高。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容易受到多方面压力和利益的影响甚至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