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人社局,甘肃,金昌 737100)摘 要:近年来,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一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较高比例,而对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造成的工伤案件也逐年增加,由于《工伤待险条例》对工伤待遇的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涉案金额的增大,在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案件难度也明显加大。本文就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能否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工伤;民事赔偿;工伤赔偿
案情简述,2018 年 11 月 1 日晚,某公司的职工张某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王某(申请人)获得肇事车主 45 万元的民事赔偿。2019 年 6 月份,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王某的申请和调查的事实,作出“关于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的决定“。2019 年 8 月份,王某等直系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死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 120 万元。仲裁结果为:该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关于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996 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其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据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低于现定的待遇标准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齐。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矛盾,只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一种优先的问题,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待遇解决。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就交通事故优先赔偿及总额补差的规定。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法,交通肇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待遇作了详细规定,如果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 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明确了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由谁支付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对其它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没有谈到。
二、案例分析
适用的范围不同。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因此,劳动者追诉劳动保险待遇与要求民事赔偿之间不存在冲突。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来讲,本案处理结果应予以支持。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本案处理结果又值得商榷。工伤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丧葬费等需凭票据报销的费用,能否兼得?毕竟劳动者治疗工伤支付的医疗费是特定的,获得双重赔偿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也不符合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的法理。
因此,有的地方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凭票据报销的工伤医疗费、丧葬费等不能兼得或以不超出劳动者实际已支付的费用为限。
三、结论
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规定,对于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如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除可扣除劳动者已获得的医疗费外,还可扣除相对应的其他部分费用,如: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上述规定兼顾了兼得原则和总额补差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劳动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2004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年 8 月11 日 劳动部
作者简介:慕军莉,1974 年 3 月,女,汉,甘肃省金昌市人,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